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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之所以这么受宠,不是没有道理。
它不仅是一项丑国民间最受欢迎的运动,而且还在丑国人最困难的时候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之一。
丑国人对于拳击类电影的偏爱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似乎他们在擂台上看着还嫌不够,非得把拳拳到肉的场面搬到大银幕上来才觉得过瘾。
据不完全统计,在100多年的电影历史当中,体育题材的影片高达3000多部,而其中更是以表现拳击为内容的影片最多,好莱坞的制片商们竟拍出了500多部。
其中不乏一些经典之作,从早些时候的洛奇、愤怒的公牛,到后来的百万美元宝贝和铁拳男人,无一不是既能征服票房又能挣得口碑的佳作。
1929年,伴随着纽约证券交易所股指暴跌,丑国进入长达10年的经济大萧条时期,这次经济大萧条的影响比历史上任何一次经济衰退都要来得深远。
大量的失业和破产伴随着人们,恐慌的情绪弥漫四周。
而在这样一个不景气的萧条时刻,最能刺激丑国人,特别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劳动阶层的一项运动就是拳击。
在擂台上,激烈的搏斗似乎可以给人们疲惫的神经带来视觉上的刺激,郁闷的情绪也可以在全场呐喊的时候得到宣泄。
更重要的是,拳击台上百战百胜的英雄,更能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偶像,成为丑国经济再度“雄起”的象征。
那个时候,随便一场拳击比赛的票房收入很容易就突破百万美元。
蓝领阶层们一边捂紧钱包减少消费,一边却盘算着如何买到更加便宜的拳击比赛入场券,在他们看来,宁可少吃两个汉堡包,也不能错过周末的一场精彩比赛。
在这一时期涌现出的众多拳击手中,乔路易斯无愧是王者。
他保持拳王头衔超过11年,并成功卫冕头衔25次之多。
他参加过27次重量级冠军战,至今仍是史上最高纪录。
丑国拳击运动员们问鼎世界冠军的事迹鼓舞着民众,他们的坚韧和胜利在意志消沉的年代为整个国家带来了希望。
其实关于拳击在经济萧条时期的作用,就像拉塞尔克劳在著名的卖座影片铁拳男人里演绎的那个故事一样:
30年代初,因一些变故而放弃打拳的职业拳击手詹姆斯一家早已穷困潦倒,就如当时的大部分丑国人一样,现实的打击与噩运的频频光顾令詹姆斯几乎绝望。
他无力支付账单,全家甚至还要靠社会救济金过活。
尽管如此,在他心底唯一牵挂的就是这个家庭,妻子仍一如既往地给予他很大鼓励与信心。
出于对家庭的爱,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詹姆斯下定决心重拾旧业,靠拳击来赢取奖金养活全家
这样一个为家庭而争取第二次机会拼搏的民间英雄,在影片上映之后受到了大批民众的拥戴。
用一句辨证的语言就可以很好总结拳击运动与经济萧条的关系大萧条催化繁荣了拳击运动,而拳击反过来刺激了民众的情绪和信心。
而包括拳击在内的格斗文化的盛行,其实来源于深层的文化与法律,丑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早期的人群都欧洲为主。
公元种新制度:“斗审”。
并且规定:如果是贵族间的诉讼,就接贵族的习俗;
产生诉讼的双方以骑马、穿护身的甲胄进行西洋剑击决斗等方式来决胜负;
而如果是平民间的诉讼,则以拳击来决胜负。
到了中世纪的时候,司法决斗被西欧各国广泛采用。
例如,一个人在法官面前控告另一个人犯了某种罪行,而对方坚决不承认,此时法官就会让两人决斗,谁在决斗中获胜就能赢得官司。
而输的一方就算侥幸不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时候,如果当事人不服法官的判决,还可以向法官提出决斗,如果赢了就可以推翻判决。
因为人们相信:在这种由上帝来裁断的决斗中,正义的一方是不会被打败的。
司法决斗的另一个依据是:在尚武的欧洲人看来,只有怯懦的人才会在决斗中被打败,而怯懦就意味着邪恶。
据记载,在1560,仅在巴黎就有丧命。
后来被人们所熟悉的文学家大仲马、屠格涅夫、托尔斯泰等都曾参加过决斗;
丑国第7任老大安德鲁杰克逊、法国第三位老大乔治斯克列孟梭也是决斗的高手;
号称“铁血宰相”冯俾斯麦更是把决斗当成家常便饭,在大学期间他就与人决斗过27次
连林肯都曾走上过决斗场。
所以说,对于野蛮的西方民族来说,决斗就是他们心中对公平最好的诠释。
白手套,长剑,擂台一决生死。
各种影视剧题材之化的描写,可谓是泛滥成灾。
可是生死之间,却存有大恐怖。
求生是人类的本能,如果能够好好的活着,谁愿意去死呢
化,看上去光鲜亮丽,其实背后隐藏的是法律对于特权阶层的无奈,以及战乱频发,生死皆不由自己的悲哀。
当然,某种角度来说,西方人传统文化之中非常重视律法,但中世纪欧洲的司法系统,却日渐沦为特权阶层的保护色,面对法律的不公,决斗成为人们获取正义的唯一方式
华夏古代的官员之中,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存在,就是如果自己的节操,品质遭到别人怀疑的时候,往往一死一阵清白。
听上去这好像很壮烈,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未尝不是一种极度的悲哀。
当一个社会需要人用死亡来证明自己的存在的时候,其文化,律法的建设,无疑是令人窒息的。
盛行于化也是如此,看上去这好像是一种很高大上的,只属于贵族骑士阶层的解决冲突的办法,但实际上所反映的,则是司法制度的形同虚设。
法律这东西,如果不能保证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公平的,那么其存在还不如干脆没有。
至少没有的话,不会给人希望,中世纪欧洲的司法情况,正是如此。
当时的欧洲有句谚语,说: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
相比于古代华夏,古代欧洲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要强的多,可法律意识强,不代表司法系统的完善。
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往往也沦为保护特权阶层的工具,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是:
欧洲人习惯于以律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法律偏偏不能给他们公平。
这种社会现实之下,那些完全底层的民众没办法,只能被动的接受。
但是处于社会统治阶层底部的骑士们,他们本身也是统治阶层的一部分,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却又无法抵抗大贵族领主的权势。
遇到法律不公的时候,就只能像华夏古代的“士”一样,以生命来表现自己的愤怒。
然而更悲哀的是,这种原本是出于无奈的文化,竟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的被当时欧洲的主流文化所接受。
就连那些在诉讼之中获胜的大贵族们,原本可以拒绝这种无理的要求,但却因为社会风气和文化的原因,使得如果拒绝决斗,很可能会被认为是怯懦的代表。
所以原本不需要用生命来佐证自己清白的上层贵族们,也被迫卷入了决斗之中。
从底层民众的公平需求来看,这当然是一种有利的因素。
既然法律给不了公平,那么用生死来做赌注,大贵族和小骑士,命都只有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