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庭后”两个字,杨毅马上高高举起了手,他的动作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审判长也注意到杨毅的举动,他不耐烦地皱了皱眉,对杨毅说,“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刚刚开始,还没轮到你发言呢。”
杨毅吁了口气,放下举起的手臂,说道,“审判长,我认为现在非常有必要申请发言。”
审判长迟疑一下,问道,“你想说什么?”
杨毅把双手压在桌子上,缓缓站了起来,他强忍着没把视线转向旁听席,而是直直看着审判长,让自己看起来极为谦逊。“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刚才我们都听到了我的当事人提及的刑讯逼供。他的陈述以及手腕上伤痕的展示,都足以让大家产生合理的怀疑,即本案在侦察阶段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首先调查清楚本案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特别是刑讯逼供的情形。”
旁听席议论声再起,大家都清楚,没有任何法庭敢拒绝这样的建议。果然,审判长又和两侧的审判员商议。
“刚才被告人已经提及,在看守所内,他即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有关控告。事实上,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也代表被告人,向检察院再一次提出控告,当时,检察院签署了回执。但遗憾的是,这两次控告,在卷内都没有得到体现。因此,本辩护人当庭再次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控告,”说完,他拿出一份控告材料,离席走向书记员,“请法庭接受控告材料,并记录在案。”
书记员看着越走越近的杨毅,不禁回头看向审判长,审判长无奈点了点头,书记员侧身接收了杨毅递过去的材料。
“谢谢审判长。”杨毅略微颔首,又走回辩护人席,稍作停顿继续说道,“本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如下申请。一、提取被告人在看守所向驻所检察官提交的控告书;二、提取驻所检察官当时拍摄的被告人伤情照片;三、提取本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向检察院递交的控告书;四、提取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所做的体检报告——”
审判长面露不耐,皱着眉头对杨毅说,“这就四条了,还有什么?”
“还有一条,”杨毅咧了咧嘴,“在阅卷中我发现,控方指控被告人在行凶后将凶器——也就是那把七七式手枪,遗弃在警队附近的垃圾桶内。经现场观察,辩方确信,有四个摄像头可以拍到那个位置,辩方据此曾向检察院提出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录像的申请,以证实被告人弃枪的过程,但很遗憾,控方在卷中并未对此做出回应。现在,辩方当庭向法庭提出申请,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录像,以澄清有关事实。”
“这回没了?”审判长的嘴角微微上扬,露出不屑的笑意。
“暂时没有了。”杨毅摇摇头,坐了回去。
审判长和审判员又紧张地商议起来,直到此时,杨毅才漫不经心地把视线转向旁听席,见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他忙转过头,假装和朱波说话。
众人屏息静气,都观察着审判席上的讨论。过了大概两支烟的功夫,审判长再次敲击法槌,面无表情地说,“本庭经过商议,批准刚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责成控方调取相关证据。”
一时间,旁听席上议论声四起,大多数熟悉审判程序的人都清楚,审判将中止。
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强调说,“你们听清楚,两次控告,第一次控告时拍摄的照片,看守所体检报告,还有弃枪位置的监控视频。这些,都清楚了吗?”
“清楚了。”公诉人讪讪地回答。
“多长时间能提供?”
“这个——我回去得汇报,尽快吧。”公诉人回答。
审判长敲击法槌,清了清嗓子,当庭宣布,“鉴于要调取新的证据,本次审判休庭,继续开庭时间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