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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5章(2 / 2)

骆光明在举报信中提到,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乐飞鹏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来。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他才打电话给魏安国安排会见。

魏安国则表示,自己在此前和江元德、徐宁来都不认识。

乐飞鹏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个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他当时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内容已经记不太清楚。

魏安国还认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

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魏安国说的。

同时,魏安国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但是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骆光明和魏安国还表示,乐飞鹏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乐飞鹏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办案机关却没有进行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案件当事人乐飞鹏表示,取保候审第二天他返回监视居住的酒店,从被限制居住的房间拷贝了与徐宁来会见当天的监控录像。

乐飞鹏说是之前看到他们从房间主机上拷贝所以知道在哪里。当时他受到了徐宁来等人的威胁,不掏钱就不让出去。因为害怕,所以才在两年后进行举报。

骆光明和魏安国则表示,监视居住的房间只有摄像头,不可能放置主机。且乐飞鹏被取保候审之后,刘景同还在审查之中,监视居住点24小时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贝到录音录像。

经过多地公安机关证实,监视居住点主机一般不会放置在监视居住房间,即便是临时设备,也会加密处理,嫌疑人根本无法获取到设备密码。

由于认为在调查、审理中均存在问题,魏安国开始进行申诉、信访。期间,魏安国获取了更多有关龚泰然干预办案的信息。

据魏安国提供的一段与东宁市检察人员近三十分钟时长的录音显示,检察官曾向魏安国透露:“我虽然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原先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这样办,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主要是这个案件的幕后有市级领导的批示。”

另外,魏安国反映,他的案件是由东宁市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以他的级别,根本还达不到由市检察院调查,并指定异地管辖的级别。

两名民警由于这样的原因获刑,在东宁市公安系统引起了不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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